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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
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