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冯明悦,男,38岁,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城东中队(以下简称城东中队)民警;犯罪嫌疑人杨阳,男,37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2月初,受贿犯罪嫌疑人张月民之妻海霞委托杨阳担任张月民的辩护律师,双方约定辩护费为8000元,同时商定如果能使张月民判缓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委托方出10万元的风险代理费。杨阳为达到张月民判缓刑目的,要张月民的家人设法获取检举立功线索,张月民的家人经多方搜寻无果后遂请晏想办法,并商定另行准备6000元用于支付取得检举立功信息的费用。杨阳向城东中队民警冯明悦询问是否有可用于获得立功的案件材料,冯明悦同意有情况后提供。
2008年2月20日,城东中队立案侦查周俊安(失主)燃油助力车被盗案,3月17日查获持赃人周传海并当场扣押赃车,办案民警冯明悦等人询问后得知该车系从吸毒人员周双林手中购买。3月17日晚,冯明悦向杨阳提供周双林盗窃案线索,并书写周双林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案发地点、被盗车辆特征、价值2800元及买赃人基本情况等涉案信息后交给杨阳。此后,杨阳在会见时将上述案件信息告诉张月民,并嘱咐张月民在“检举立功”时称该线索来源于妻弟杨海军。张月民根据杨阳的授意“检举立功”后,看守所于3月27日发函给城东中队并请求及时反馈情况。4月初,冯明悦填写了给看守所的《监管大队案件线索反馈函》,将2008年3月17日查获购买赃车的时间写为“2008年3月27日”,并将此函交给杨阳验看,又按照杨阳的要求在函件上加上“张月民提供情况属实”的内容。事后,冯明悦收受杨阳5000元。
案发后,冯明悦被判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杨阳被判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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