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行人应以不少于一万字的篇幅编制《招股说明书概要》(以下简称《概要》,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概要》应简要地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人。
在《概要》标题下必须载明下列文字:
“本招股说明书概要的目的仅为尽可能广泛、迅速地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招股说明书全文方为本次发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资人在做出认购本股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概要》必须载明(但不限)下列事项:
1.招股说明书概要编制所依据的法规,发行人董事会是否已经通过该说明概要,是否确信所摘内容与招股说明书正文一致且无重大误导、虚假及遗漏;
2.发售新股有关当事人(《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关于招股说明书正文(四)的全部内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以下简称第一号准则,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
3.发行情况:
股票类型、发行日期、发行地区、发行对象、承销期起止日、预计上市日期及上市交易所名称、发行方式、每股发行价、每股面值、发行量、发行总市值等;
4.风险因素与对策(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五)的内容摘要):
本节应注明:“投资者在评价本发行人此次发售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字样,并全文摘录招股书中所述可能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各项风险情况;
5.募集资金的运用(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六)的内容摘要):计划用途、项目介绍、资金运用时间表、缺口资金的来源及落实等内容;
6.股利分配政策(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七)的内容摘要):
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预计首次分派股利时间、新股东是否享有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有外资股时的分配原则等;
7.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成员的情况(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和(十二)的内容摘要):
其中发行人情况应包括:发行人成立日期、注册地、总部地址、历史沿革、改制情况、组织结构及内容管理结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主要市场、市场占有情况、业务收入构成、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在其他企业任职情况等内容;
8.经营业绩(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三)的内容摘要);
9.股本(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四)的内容摘要);
股权变动情况、发行后股权结构、内部职工股的托管单位及确认部门等;
10.主要会计资料(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件(十七)的主要内容);
审计报告、完整的财务报表、主要会计政策及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
11.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八)的内容摘要);
12.盈利预测(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十九)的内容摘要):
盈利预测表主要数据、相关背景及分析资料等;
13.公司发展规划(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二十)的内容摘要);
14.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二十一)的内容摘要);
15.其他重要事项(第一号准则关于招股书正文(二十二)的内容摘要);
16.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查阅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