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申请书是行政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证据保全、复议、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第49条、第51条、第65条及第66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1款所列6项妨碍诉讼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以及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撤诉、证据保全、复议、强制执行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2.文书制作要点
(1)申请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2)填写申请人、对方当事人栏时,如为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对方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不知的可写大概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
(3)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一栏应简明地写出所申请的撤诉、证据保全、复议、强制执行等事项。
(4)在事实与理由一栏中应较详细地陈述有关的事实情况以及提出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5)申请人署名栏,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签名;如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则应写明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律师代理的,还应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格式
申 请 书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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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或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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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 反诉人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