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勇胜与方江涛是夫妻关系,高九芳是方勇胜的胞弟。2006年2月4日方江涛离家出走,将一本中国银行储蓄存折交给方勇胜,但没有告诉其存折密码。后方勇胜向银行查询该存折的存款,发现存折中的钱在减少,为取出存款,方勇胜与高九芳串通虚构了方勇胜向高九芳借款的事实,伪造了借条,内容为:“今向高九芳借现金陆万伍仟元正(65000.00),该款在年底归还”。借款人署名为方勇胜,落款时间为2005年12月8日。2006年5月15日高九芳委托王立江为代理人持伪造的借条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方勇胜、方江涛归还借款65,000元。审理中,原审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出庭,只是原告高九芳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并由其对诉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了陈述。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9日作出判决,认为原告高九芳与被告方勇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我国法律之禁止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确认有效。因该借款事实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方江涛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遂判决被告方勇胜、方江涛共同归还给原告高九芳借款人民币65,000元。
方江涛不服该判决,向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后,向法院提出抗诉。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方勇胜和高九芳两人当庭承认了伪造借条的事实。最后,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监庭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高九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该案件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审判的权威,对社会上的群众百姓也能起较大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