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成员间称谓明确各成员身份地位
弄清称谓和彼此态度,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成员对各自指挥者的服从度、平起平坐的成员间的关系、从犯、胁从犯服受制约的程度等等情况,这样便可为分清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提供一个直观而且较为清晰的线条。因此,应当详细审清各成员的彼此称谓和态度,包括各成员对“老大”的称谓和态度,其他成员间的相互称谓和态度。
2、审查成员对参加组织的认知度确定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知性
很少有人会明确说明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一定获得如此证言方可认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知度,则无疑是对刑事证据的苛求。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审查,应着眼于成员是否基本固定,是否以为自己在一个较为固定的集体活动,是否明知这个集体时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当前大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皆自称在“公司”上班、打工,为“公司”办事。审查时,只要成员回答明确“公司”是违法的、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就足够证明其主观心理状态。
3、审查组织领导者的指令训示明确组织纪律
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有一些比较严格的纪律,但这些纪律不会以文书形式存在,也很少系统地由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宣布,而是在组织成员活动过程中,由组织者、领导者不断地通过指令、指示逐渐宣布,或者是在成员犯了错误后,在组织者、领导者对成员进行说服、训诫、责骂、惩罚的过程中形成的。它们都散见于成员具体违法犯罪的行为中,因此审查时,应当对被说服、训诫、责骂、惩罚的成员和其它知晓这些过程的成员的主观认识重点关注,从而固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的证据。
此外,证明“组织性”的证据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组织成员的证据,组织形成与发展过程的证据,组织庇护、管理组织成员的证据,成员间相互督促、监督的证据等,这些证据大多没有涉及具体犯罪且多数只能以口供相互印证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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